当前,四川部分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劳动者对企业复工存在意见分歧或两者间存在的劳动纠纷该如何解决,成了一大难题。别怕!川报观察携手华律网推出疫情防控法律手册,带领大家一起看看疫情期间,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纠纷。
问:用人单位能否以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录用已被治愈的人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所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岗位外,用人单位不能仅以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录用已被治愈的员工。
问: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返岗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经过治疗已被治愈或经确认无风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否则,则属于用工歧视,违反法律规定。
问: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答:已经痊愈后,劳动者无法定的配合义务。但用人单位出于安全考虑需要进行复检的,可以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后进行,应避免让劳动者受到歧视。
问:劳动者受疫情影响返岗返工困难的,企业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答: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要求,对于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的70%
问: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对劳动者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低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实施,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来源: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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