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针对医疗机构在抗疫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法律风险,川报观察携手华律网,为大家答疑解惑。本期将重点介绍暴力伤医等妨害医疗活动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医务人员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
(2)行为人是否有伤害或致人死亡的故意。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撕扯、损坏医务人员防护装备或者吐口水等恶意接触医务人员的行为,造成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确有致人伤亡的故意,实施伤医害医行为,但未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非法拘禁罪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
(2)行为人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以及有无殴打、侮辱、虐待、捆绑、使用械具等情节。
侮辱罪和诽谤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医务人员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足以贬损他人名誉的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的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实施本罪行为,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利益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的,可以按照公诉案件程序审理。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随意殴打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或其他疫情防控人员,严重妨害医疗、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防护器具、医疗设备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在医疗卫生机构、隔离点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1)行为人是否属于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妨害医疗、疫情防控工作,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行为人寻衅滋事,推搡、撕扯医务人员或损坏医务人员防护装备,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行为人在医疗卫生机构等场所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严重影响医疗、疫情防控工作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同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隔离点等场所社会秩序,致使医疗、疫情防控等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聚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等场所社会秩序的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致使生产、经营及医疗、疫情防控等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
(2)行为人的行为有无造成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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