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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手册 | 疫情之下,产销伪劣口罩、制造传播谣言,这6…

疫情防控法律手册 | 疫情之下,产销伪劣口罩、制造传播谣言,这6宗罪将严惩!

川报观察
2020-03-04 19:58

3月3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武汉土家二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顶格”罚款300万元。因对疫情防控产生恶劣影响而被从重处罚,近来像这样的例子不少,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哪些行为会妨害“新冠肺炎”的疫情防控,鉴于此,川报观察携手华律网,为大家答疑解惑,看看哪些行为将会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治、防护产品及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生产、销售的疫情防控产品、物资是否属于医疗器械或医用卫生材料;

(2)涉案物品的数量及销售价格,对涉案物品是否为伪劣产品、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货物价值存在争议的,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

(3)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产品系伪劣商品,主要审查进货渠道、价格、销售方式以及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

(4)涉案产品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个人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国家规定;

(2)涉案产品的真伪、质量、进货渠道、购销价格以及政府限价、指导价及市场一般行情;

(3)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因生产、销售成本大幅度上涨导致定价过高的,可不认定为哄抬物价的行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精准、恰当处置。行为人编造、散布的信息内容有一定根据,并非完全捏造,其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意图,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不得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编造、传播的信息、恐怖信息内容是否虚假;

(2)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编造、传播;

(3)行为人的行为有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以及假借救治传染病、防控疫情名义骗取医疗、防疫专项款物或者社会捐助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主要审查行为人是否有真实的货源、是否具备供货能力、所获财物的实际用途等;

(2)诈骗是否同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形。

对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或者骗取救济、医疗专项款物,数额接近六千元、六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或认定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确定定罪量刑标准。

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着重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属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是否对新型冠状病毒毒种具有管理权限;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且后果严重。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传播或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以及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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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报观察来稿)

本文由 融合号 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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